两部门印发《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
📝 内容摘要
网络货运承运平台应当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
第十九条网络货运承运平台应当遵照税务登记、发票使用、纳税申报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得虚开发票。
第二十条 网络货运承运平台和实际承运人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
网络货运承运平台按照相关规定应当代办税费申报和缴纳事项的,履行代办税费申报和缴纳义务。
第二十一条网络货运承运平台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国家关于网络和数据安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网络货运承运平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驾驶员、车辆、托运人等相关信息的保密管理,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信息,不得使用相关信息开展其他业务。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相关信息的,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税务部门依法行使职能需要提供相关信息的,网络货运承运平台应当如实提供。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与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的有效对接,督促辖区内网络货
第十九条网络货运承运平台应当遵照税务登记、发票使用、纳税申报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得虚开发票。
第二十条 网络货运承运平台和实际承运人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
网络货运承运平台按照相关规定应当代办税费申报和缴纳事项的,履行代办税费申报和缴纳义务。
第二十一条网络货运承运平台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国家关于网络和数据安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网络货运承运平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驾驶员、车辆、托运人等相关信息的保密管理,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信息,不得使用相关信息开展其他业务。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相关信息的,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税务部门依法行使职能需要提供相关信息的,网络货运承运平台应当如实提供。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与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的有效对接,督促辖区内网络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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